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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 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3-15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新增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的资质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ξ(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ζ 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

                  (二)下放我省的其他资质『审批事项采用现行方式审批。

                  四、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网上办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选择相◥应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有关办事指南和材料≡清单,可通过“下放试点资质手册”专栏查阅。

                  五、审批及核查

                  (一)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ξ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要求执行。具体审批及核查程序如下:

                  (1)企业〓需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信息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建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满足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2),承诺企业∑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

                  (2)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业绩等信息在省厅官网进行公ξ 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且填报信息满足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审批,并发放资质〒证书,同时,通过审批系统生成电子资质证书。

                  (3)核查。省厅在作☆出审批后3个月内,组织对已审批的每一家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批后核查。经核查,对于※通过虚假承诺、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予以信用扣Ψ 分。

                  (三)对于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事项,沿用现有审批及核查程序。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其中:省外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或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可查询。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①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请各设卐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闽建许〔2021〕2号 附件.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